产品中心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hth娱乐官网    发布时间:2025-04-28 19:13:27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3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52,630,0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08%。

  上述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须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所处行业为工程机械行业下的工业车辆行业。企业主要从事电动叉车、智能叉车等机动工业车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物流仓储、电气机械、餐饮、电子商务、汽车制造、批发零售、石油化学工业等多个领域。

  2024年,全球经济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面临巨大的调整,如全球经济提高速度放缓、地理政治学焦灼的事态等问题,但全球机动工业车辆市场增长趋势稳定,中国市场保持持续增长势头,2024年全年机动工业车辆总销售量达到128.55万台,相比2023年上涨9.52%,其中国内市场实现销量80.5万台,同比增长4.77%,海外市场实现销量48.05万台,同比增长18.53%,ClassⅠ、Ⅱ、Ⅲ和Ⅳ、Ⅴ类车辆分别占比14.46%、2.31%、56.84%和26.39%,自2009年以来,中国工业车辆销售量连续16年稳居世界第一。

  在“碳中和”、“碳达峰”背景下,我国环保政策日益趋严,电池、电机和电控等电动技术持续不断的发展,电动叉车的性价比不断的提高,电动叉车占工业车辆总量的比例逐步扩大。电动叉车逐渐取代内燃叉车已成为近年来行业发展的趋势,2024年中国电动叉车(包括电动平衡重乘驾式叉车和各类电动仓储叉车)销售量达946,284台,同期增长18.79%。其中电动仓储叉车(包括电动乘驾式仓储叉车、电动步行式仓储叉车等)760,342台,同期增长21.49%,公司销量排名第一。电动平衡重乘驾式叉车销售量185,942台,同比增长8.90%,公司销量排名第三。内燃平衡重乘驾式叉车销量339,251台,同比下降10.06%。

  近年来,受人力成本持续上涨、生产制造企业转型升级等外部因素影响,传统依靠人力搬运的物流作业环节慢慢的出现由机械化向自动化、智能化转型的趋势。仓储物流、电商零售等下游领域对于高效低成本、柔性化程度较高的物流自动化设备的需求量开始上涨迅速。在智慧物流、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智能仓储等行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带动下,借助物联网、信息化技术与产品的融合,实现用户多方位需求,具备无人驾驶、远程监控、管理等功能的智能工业车辆产品成为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动叉车等机动工业车辆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已深耕电动叉车领域十余年,从始至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技术创新与产品研制,现已具备电动步行式仓储叉车、电动平衡重乘驾式叉车等四大类、百余种规格型号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能力。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物流仓储、电气机械、餐饮、电子商务、汽车制造、批发零售、石油化学工业等多个领域。

  具体而言,公司基本的产品包括电动叉车和内燃叉车,其中电动叉车包括电动平衡重乘驾式叉车(Class I)、电动乘驾式仓储叉车(Class II)和电动步行式仓储叉车(Class III),内燃叉车即内燃平衡重式叉车(Class V)。公司基本的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深耕电动叉车领域十余年,以市场为导向,搭建了完善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整体业务模式成熟,具体如下:

  公司重视基础技术和产品工艺的研发,密切跟踪行业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的新趋势,充分的利用多年积累的技术经验,积极开发适用于机动工业车辆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保证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布局适应行业的发展。针对关键技术和工艺的研发,公司采用自主研发与合作研发相结合的模式。自主研发方面,公司成立了研发中心,下设研究院和摩弗数智,分别负责机动工业车辆和移动搬运机器人的研发。合作研发方面,公司通过与外部优秀技术团队的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关键技术和工艺的研发并应用于产品中。

  针对新产品的研发,公司秉承着“运行一代、试验一代、研发一代”的研发理念,采用“正向研发”的研发模式,以产品研制小组作为开展形式。产品研制小组通过从各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而组建,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实现扁平化管理,缩短研发周期,提升研发效率。产品研制过程打破了传统的从现有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组装的设计理念,采用独创的“正向研发”模式。公司坚持自主创新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产品外形、功能设计出发,进而对产品内部不同系统来进行拆解并填充,根据设计与研发需求选择正真适合的供应商合作研发专有零件。在上述研发模式下,公司对市场需求快速响应,产品创新周期持续缩短,同时公司积极倾听市场反馈,一直在改进优化,产品体系更丰富,产品生产的工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公司采购原材料采用定制化采购和标准化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定制化采购的原材料包括充电器、控制器、电机、变速箱、液压站、油缸等,由公司研究院根据“正向研发”模式下产品和工艺的需求来做设计并由供应商按图纸和设计的基本要求提供;标准化采购的原材料包括钢材、轮胎、其他标准零部件等。

  一般情况下公司与合格供应商签订框架性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日常采购采用采购订单的模式。公司依据业务需求、库存量、供方交货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等因素设定原材料的最低和最高安全库存数,以此标准合理安排采购实现滚动备料,并由物料部具体执行。

  公司拥有健全的采购管理体系,制定了《供应商开发管理规程》《采购控制程序》《价格审批规程》等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管控。此外,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对供应商的开发做了严格规定,由资源部牵头多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并从质量体系评审、技术评审、现场管理、供货能力评审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此外,公司每月对供应商从进货合格率、过程合格率、交货合格率、月度索赔数据等指标进行月度绩效考核,每年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并更新合格供应商名录,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

  公司销售订单以自主生产为主,并基于专业化分工的模式,分别在浙江湖州、江苏靖江、浙江富阳、湖北襄阳等地建立生产基地。其中,公司、江苏中力、湖北中力负责整车的生产,富阳中力、中锂电负责部套件的生产。整车生产基地采用事业部与辅助部门相结合的模式,其中,不同的辅助部门负责重要工序加工和关键零部件预装,不同的事业部负责不同车型的装配、调试和检验。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制造中心通常会根据客户订单和销售预测制定详细的滚动生产计划以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同时,公司根据行业经验以及长期生产销售经验,并结合生产能力和库存情况,对部分常规产品进行少量备货。公司会在春节前夕进行备货,以缓解春节后开工订单量积累带来的生产压力。

  公司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工序委托给专业的外协厂商进行生产,主要包括保护板、安装板、锂电池线束等的组装,钢材、结构件等的钻孔、焊接、铣平以及车身小件的涂装等。同时,公司制定了《委外加工控制程序》,强化外协加工管理,确保外协加工满足质量、交期等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的金额较小,占营业成本比例较低。

  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服务网络,其中境内销售主要通过中力搬运和公司开展,境外销售主要通过中力进出口和境外子公司开展。根据公司产品的销售方式,公司的境内外销售采用经销模式和直销模式,并兼以少量租赁。

  经销销售是公司的主要销售模式。经销模式下,公司与经销商直接发生业务往来,由经销商依托其自身渠道开拓终端市场并就近向用户提供及时、专业的售后服务。公司与大部分境内外经销商采取买断式销售,在少量新产品推广过程中采用代销模式,买断式模式下产品经经销商签收后,风险报酬及控制权即发生转移。经销商独立面向其分销商或终端用户进行定价、销售。

  公司主要通过参加工业车辆展会、拜访目标客户、原有经销商介绍、网站平台运营、社群平台推广等方式开拓新的经销商。公司设定合格授权经销商准入门槛,结合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资信状况、网点覆盖、售后服务能力、行业经验及合作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遴选出一批认同公司经营理念、愿意长期从事机动工业车辆销售业务的合格经销商,与其签订经销协议,授权其在约定区域内从事公司产品的市场拓展、经销销售及售后服务。针对非协议型经销商,公司仅依据其下达的订单,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针对境内经销业务,公司主要依托阿母工业网站作为市场推广、销售订单下达、产品展示的平台,国内经销商的准入资格以及后续与公司发生的大部分购销业务均通过阿母工业网站。针对境外经销业务,综合实力强的主要经销商作为独家代理并签署《独家代理授权协议》,综合实力不强但抱有与公司共同发展意愿的主要经销商作为一般代理并签署《一般代理合作协议》。

  直销模式分为自主品牌销售和OEM/ODM销售。自主品牌销售模式下,公司主要通过网站平台运营、线上销售平台、招投标等方式开展业务,客户较为分散,其中对服务响应速度和效率要求高且有产品定制化需求的客户一般由公司直接销售,其他直接客户由销售子公司负责销售。OEM/ODM模式下,公司主要与凯傲集团等国际知名工业车辆企业合作。公司与年采购量较大的客户签订OEM/ODM合作协议,后续根据客户自身业务需求提供产品,产品最终以OEM/ODM客户的品牌进行对外销售。

  公司积极拓展销售服务模式,针对电动搬运车、电动平衡重叉车等产品提供租赁服务。公司为众多知名客户提供叉车租赁服务,其中包括德邦物流、美的集团等,服务行业涉及现代物流业、白色家电和电子商务业等各个领域。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5.52亿元,同比增长10.6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0亿元,同比增长4.23%。报告期内,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9,809,759.86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2,180,454,251.48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本期以股本的50%为限计提法定盈余公积25,991,913.68元。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3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52,63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0.08%。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合理回报股东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稳定发展。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的分红政策,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合理回报股东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稳定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230号《关于同意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000,000股,其中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455,120股,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人民币普通股9,544,880股,每股面值1.00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01,000,000.00元,股本变更为401,000,000.00元。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9,52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2,700,472.68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6,819,527.3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61,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065,819,527.32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4年12月19日到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177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158,753,507.09元,具体情况如下: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湖北中力机械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湖北中力铸造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摩弗智能科技研究院(安吉)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7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2年4月2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通过后,部分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资金支出情况如下:

  上述募集资金先行投入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于2025年2月10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009号鉴证报告。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力股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力股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注: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延期的议案》并公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延期。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前后金额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充分调动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依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同行业可比公司薪酬水平,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拟定了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岗位职务的内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专门的董事薪酬,其薪酬依据公司整体薪酬政策,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其他董事津贴保持不变。

  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专门的监事薪酬,其薪酬依据公司整体薪酬政策,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不设置监事专项津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整体薪酬政策,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为正常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鉴于涉及全体董事薪酬、津贴,因此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同日,董事会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何金辉、廖发培、汪时锋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鉴于涉及全体监事薪酬、津贴,因此全体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为“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现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受到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0次,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最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无不良诚信记录。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主要基于其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定价。预计年报审计费用不超过11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不超过20万元(含税)。

  依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具有履约的资质和投资者保护的能力,有较高的独立性及诚信度;项目组成员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审计费用相对合理;并且上一年度按时完成了公司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被担保人为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公司产品的客户,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信誉良好、经第三方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 前次审议担保额度的情况: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议案》,拟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35,000万元,担保额度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 本次拟调整担保额度及已实际提供的担保:公司拟将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总额度调整为不超过6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公司产品的客户提供的回购担保余额为95,239,447.30元。

  ●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为暂未确定的公司客户,其资产负债率可能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年3月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银行(统称“金融机构”)合作,公司或子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35,000万元,各金融机构的担保额度情况具体如下:

  因公司确认暂不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现将原计划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的担保额度合计10,000万元调整为与其他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银行开展合作使用。

  另外,公司拟在原有审议通过的3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基础上,增加不超过2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结算的客户提供回购及信用担保,由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向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产品并支付租金,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向金融机构承担回购担保及信用担保:即一旦客户不能如期履约付款或发生其他回购情形时,公司及子公司将向金融机构承担回购担保责任以及信用保证担保责任。公司将要求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就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本次调整后,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担保额度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担保相关事宜,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事项所涉客户尚未确定,无法确定具体的被担保对象及其资产负债率等;但被担保人应为信誉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具体由公司或子公司依据业务情况向金融机构进行推荐或与金融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担保。公司或子公司进行推荐或与金融机构确认被担保对象前,将确保被担保对象需满足前述要求。

  鉴于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未来有融资租赁业务需求的客户提供的担保,因此目前尚未签署担保协议。

  客户采用融资租赁结算同时由销售方提供相应担保系行业内较为常见的合作模式,有利于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有助于拓宽公司销售渠道,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严格筛选担保对象,整体风险可控。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调整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上市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5.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33%;

  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11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16%。其余对外担保为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信用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拟与公司参股公司GTM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GTM”,系公司的子公司EPK Equipment Limited持股49%的参股公司)在泰国曼谷共同出资设立中力泰国叉车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注册核定为准)以建设泰国工厂项目。公司计划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用于建设泰国工厂项目,于5年内分批投入。

  ● 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

  (1)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共发生交易金额为4,863.64万元,系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风险事项:本次设立根据当地法律可能存在的特别要求或临时性变化而变化。

  根据公司全球化的经营战略,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海外生产、销售及租赁网络,提升公司品牌竞争力,公司拟与公司参股公司GTM在泰国曼谷共同出资设立中力泰国叉车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注册核定为准)以建设泰国工厂项目,公司直接持有中力泰国叉车有限公司约72%的股权,GTM直接持有中力泰国叉车有限公司约28%的股权。

  公司计划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金用于泰国工厂项目,于5年内分批投入,该等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中力泰国叉车有限公司计划选址在泰国曼谷地区,主要经营范围为:工业车辆、叉车、AGV的制造与销售业务,规划年产叉车10000台。中力泰国叉车有限公司设立完成后,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登记事项最终以注册地审核批准为准。本次设立根据当地法律可能存在的特别要求或临时性变化而变化。

  GTM系公司的子公司EPK Equipment Limited持股49%的参股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何金辉担任GTM董事,因此GTM为公司关联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泰国控股子公司建设泰国工厂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泰国控股子公司建设泰国工厂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泰国控股子公司建设泰国工厂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何金辉就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该关联人共发生交易金额为4,863.64万元,系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为中力泰国叉车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当地注册核定为准),中力泰国叉车有限公司计划选址在泰国曼谷地区,主要经营范围为:工业车辆、叉车、AGV的制造与销售业务,规划年产叉车10000台。公司计划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金用于泰国工厂项目,于5年内分批投入。GTM预计将直接持有中力泰国叉车有限公司约28%股权,公司预计将直接持有中力泰国叉车有限公司约72%股权。

  上述登记事项最终以注册地审核批准为准。本次设立根据当地法律可能存在的特别要求或临时性变化而变化。

  本次交易目前处于筹备阶段,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投资是基于对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更好地服务海外客户,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新设泰国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投资设立泰国控股子公司建设泰国工厂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经事前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审核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设立泰国控股子公司建设泰国工厂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中力股份投资设立泰国控股子公司建设泰国工厂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拟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 经初步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预计减少2025年度固定资产-运输设备的折旧额约2,850万元,预计增加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约2,138万元。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的固定资产-运输设备主要是自产出租用叉车,公司最初以生产3类电动搬运车和小吨位的1类电动叉车为主,采用了3-5年的折旧年限,近年来公司在大吨位叉车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业务都取得了突破,同时电动叉车的制造在电池、电机、电控新技术和新工艺上的提升,使得电动叉车的使用寿命延长,大吨位叉车使用年限会更长,现有叉车的实际出租期限有超过5年以上的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对固定资产类别、折旧期限等进行梳理,对2025年新增的部分出租用叉车的预计使用年限进行变更。

  2025年1月1日后新增经营租出叉车设备折旧年限由3-5年,变更为3-8年;变更后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仅涉及固定资产附注信息披露,不会对公司各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经初步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预计减少2025年度固定资产-运输设备的折旧额约2,850万元,预计增加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约2,138万元。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并且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规范、合法。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其中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以及解释第18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和解释第18号的相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